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民初2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储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思玶,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忠华,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叶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4月1日,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9年7月26日,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9年7月29日,原告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均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