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1-1幢3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四川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2018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停业多年法定代表人已死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