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祥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异217号
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1幢。
法定代表人:***(JIHYUNMOO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祥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永泰锦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15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公司)与北京祥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祥寰公司)仲裁一案中,通用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北京永泰锦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泰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公司称,我方与北京祥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北京祥寰公司于2016年5月将原注册资本由500.1万元人民币增加为1500.1万元人民币。北京祥寰公司于2017年1月进行工商变更,股东由***、***变更为北京永泰公司,北京永泰公司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我方向法院提出追加北京永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通用电气公司与北京祥寰公司仲裁一案,通用电气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7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3执130号立案执行。2017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7)京03执13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79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依据2016年5月北京祥寰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显示,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500万元,其中***增加货币出资1000万元,增资后的投资情况为注册资本1500.1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依据北京祥寰公司2017年1月的公司章程以及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决定显示,北京永泰公司为北京祥寰公司唯一股东,同意***将所持1500万元股份转让给北京永泰公司。北京祥寰公司目前注册资金为1500.1万元,其中股东北京永泰公司出资1500.1万元,出资时间为2022年8月8日。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祥寰公司的公司章程记录北京永泰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8月8日,目前尚未到期,现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股东北京永泰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为由,要求追加北京永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北京永泰公司为(2017)京03执13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可
审判员孙宏磊
代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