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三高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三高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884号
原告:***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开发区齐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勤勤。
被告:鱼台县三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成林。
被告:任涛,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关于原告***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三高机械有限公司、任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