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8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开发区齐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勤勤。
被申请人:鱼台县三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成林。
被申请人:任涛,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鱼台县三高机械有限公司、任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2)鲁0781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2月21日冻结了任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63账户102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6********15账户102000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62********45账户102000元、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62********6-1账户102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6********91账户102000元。2022年2月21日查封了任涛名下位于**县**路*号**小区***室(证号:鲁2021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处。***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任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63账户102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任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6********15账户102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任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62********45账户102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任涛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62********6-1账户1020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任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6********91账户102000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任涛名下位于**县**路*号**小区***室(证号:鲁2021梁山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