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4377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七页正文第5行至第七页正文第17行“2020年1月17日至1月23日期间,凡卡公司累计支付给中德公司工程款2400000元,故截至第一笔工程款支付节点时(2020年10月底),凡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为980620元,第二笔工程款支付节点时(2020年11月底),凡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累计为5980620元,第三笔工程款支付节点时(2020年12月底),凡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累计为10480620元。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照本金9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一个月,违约金为12257.75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本金59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一个月,违约金为74757.75元,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04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补正为“截至第一笔工程款支付节点时(2020年10月底),凡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380620元,第二笔工程款支付节点时(2020年11月底),凡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累计为8380620元,第三笔工程款支付节点时(2020年12月底),凡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金额累计为12880620元。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照本金33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一个月,违约金为42257.75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本金83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一个月,违约金为104757.75元,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28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 第八页正文第17行至第八页正文第22行“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6806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7015.5元(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04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补正为“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6806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47015.5元(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2880620元,年利率15%计算;”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娴 二0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