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圣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中圣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1550号
原告:重庆中圣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6幢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03309571。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5005127XM。
负责人:徐正龙,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圣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资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余款之日止。其中,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通过忠县公共资源综合资源交易中心成功中标被告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划采购项目,并于2018年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忠县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农业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划项目,总价40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采购资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开展了设计、规划,并根据被告沟通调整内容,交付相应的设计成果。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组织忠县各部门专家召开了忠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乡土忠州”战略规划结题评审会,经专家组评审后一致同意通过了原告提交的各项成果。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尚余20万元未支付。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在地域管辖方面,本案系因履行《忠县政府采购合同》中对交付成果,即“乡土忠州”品牌、商标及推广方案引起的纠纷,合同涉及品牌设计作品、品牌基础建设、品牌视觉延展、品牌运营体系、品牌独创性等具有著作权权益的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实际为委托创造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著作权合同纠纷子类案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忠县政府采购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需方为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忠县,属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
在级别管辖方面,本案为委托创造合同纠纷,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并非重庆高院指定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方志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磊磊
书 记 员 吴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