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120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住所地:安平县东马南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北牛具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平县龙英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会沃村村南1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刘秋红,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纪迎春,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与被告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等十三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十三名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1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安平县龙英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刘秋红、***、纪迎春、***、***、***名下银行存款315万元或查封十三名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