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再46号

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安宝万创业辅导基地**车间5/**。

法定代表人:张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琦,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平县中和盛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北牛具村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宇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上诉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佳琦及原审被告安平县中和盛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5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5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付圣云

审判员  王国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