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622。
法定代表人:张宝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君,男,北京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人北京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转账支票丢失,该票据记载:票号xxxxxx、票面金额51 290元、出票日期未填、出票人北京xx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于2019 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璐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