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557号
原告:山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外环。
法定代表人:宋洪涛,经理
被告:曲阳县绿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田培彬,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圆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北故张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田培彬,经理
原告山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县绿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圆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被告曲阳县绿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圆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订合同地为赵县,施工地也为赵县,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纠纷管辖权地为赵县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赵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阶段对案件仅作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本案起诉案由为承揽同纠纷,原、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异味治理项目膜结构材料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乙方双方之间产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签订地(赵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曲阳县绿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圆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广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