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4034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一楼117、118、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146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8.44元,减半收取为7854.22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