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中山桥堍南侧汇丰商务写字楼8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沈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2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两份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此案涉及的款项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形成的货款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所以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其选择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黄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