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2民初3725号
申请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沈南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2935390H。
法定代表人:周法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中山桥堍南侧汇丰商务写字楼B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055204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526068.6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申请人自2019年2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64094.8元)。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保全价值的财产,并于2019年5月24日交纳案件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全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保全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最长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最长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