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沈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42935390。
法定代表人:周法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冬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中山桥堍南侧汇丰商务写字楼**织机构代码:59055204X。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26068.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90.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9月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福明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执17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章维希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朱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