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2412号
原告:黔东南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山家园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LEHR5H。
法定代表人:包小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金色家园1单元27层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00MA6DP0268B。
法定代表人:吴育川。
被告:凯里市龙腾众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永华厂利昂包装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WX901X。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市龙腾众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百盛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黔东南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新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嘉丽
书记员王松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