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2382号
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是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是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为5638元,由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莎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