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4099号
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利马10栋、1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飞。
委托代理人:程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秋霞,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锐。
委托代理人:吴光瑜,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余额4025元退还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建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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