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1496号 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利马10栋、1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辖区滇池****1-A幢1-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投资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迄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神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