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2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独玛,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潮河镇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MAQC1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