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08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潮河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MAQC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财产保全费1075元,合计2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