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08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潮河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MAQC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财产保全费1075元,合计2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