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1执保37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1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已依申请采取如下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泸州龙马潭支行账户23×××68上的存款111000元,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111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