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兰成富。
被申请人:重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傅家斌。
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锐江。
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2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10738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40.107383万元。2022年5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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