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2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兰成富。
被申请人:重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傅家斌。
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锐江。
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2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10738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40.107383万元。2022年5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40.10738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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