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财保6号
申请人:成都祥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兰成富。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申请人成都祥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保全提供等额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锦华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成都祥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