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168号
原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西环广场1栋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QG844。
法定代表人:叶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文,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澜公馆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龙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B0PRD48。
原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澜公馆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自愿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先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巫小燕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