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6民初306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7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QG8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沟村一组(绕城北线安置区B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F1H78XD。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