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81民初6355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母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6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