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4146号
原告:郴州市八零吊**,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州柴油机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国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康,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328号。
法定代表人:崔青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市八零吊**与被告***、***、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八零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八零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八零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郴州市八零吊**负担。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李义斌
审 判 员 邓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雄发
书 记 员 李坚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