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181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惠,女,系***的女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怀南海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328号
法定代表人:崔青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华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