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八零吊车队,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州柴油机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2MA4PJ2NA4M。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174030496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八零吊车队与被执行人**、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制作的(2022)湘10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濮阳市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76.2元[含租赁费23000元、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7%从2022年6月22日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逾期付款利息496.2元,后段利息计算至租赁费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4676.2元的收入,或者拍卖、变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