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华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6391号之一
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孙现杰。
委托代理人:邓椀玲,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华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491号院1幢1-2层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C2660M。
法定代表人:闫梦丽。
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保全费3991.93元,由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芳英
书 记 员  梁雅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