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414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省新乡市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省中牟县。
被告:**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兴南街62号***能产业园1号楼2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LKJ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