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5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岩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周远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市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嘉禾西路**。
法定代表人:蒲晓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海岩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鸿兴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川09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690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435元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同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遂宁市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岩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