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传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43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传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GA7W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传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