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43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传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GA7W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传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