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和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

法定代表人:何永章。

被执行人:成都和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川01民终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和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和观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及利息。

二、终结(2020)川01民终1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韩沁言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