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07民督3号
申请人:成都市兴圆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6层41号。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琳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6楼1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章,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兴圆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圆通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兴圆通公司称与被申请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素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00702的《销售及安装合同》以及《龙泉驿纽斯顿幼儿园PCV地胶合同单价变更协议》、《龙泉驿纽斯顿幼儿园PCV地胶合同铺贴数量变更协议》,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兴圆通公司对被申请人原素建筑公司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进行PCV地面铺贴,项目完工后,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原素建筑公司向申请人兴圆通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函》,确认被申请人原素建筑公司剩余25390.2元未支付申请人兴圆通公司,并承诺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0390元,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申请人兴圆通公司多次向被申请人原素建筑公司催收剩余未支付款项,截至申请人兴圆通公司提交支付令申请书之日,被申请人原素建筑公司仍未向申请人兴圆通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539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兴圆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成都市兴圆通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5390.2元。
申请费145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市兴圆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姚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