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何永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小峰
审判员 何 骏
审判员 夏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怡
书记员 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