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

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催1号
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聂村永安小区310排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荣,职务: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0937688,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13日,出票人为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不慎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