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

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2民催3号
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聂村永安小区360排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0937686、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安阳市居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杨金书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