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031号
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63694W。
法定代表人洪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荣霄,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14674870J。
法定代表人蒋蒙宁,董事长。
第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71449。
法定代表人孙世龙,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彩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融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柳江路交叉口3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4256250N。
法定代表人吕淑玲。
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河南融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