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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031号
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63694W。
法定代表人洪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荣霄,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14674870J。
法定代表人蒋蒙宁,董事长。
第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71449。
法定代表人孙世龙,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彩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融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柳江路交叉口3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4256250N。
法定代表人吕淑玲。
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河南融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