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10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0年3月10日,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雄国,西充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0739686022,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邓皓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