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10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0年3月10日,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雄国,西充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0739686022,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邓皓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顶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