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昌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1672号
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昌胜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昌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27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昌胜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的24943119832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