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16634号
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龙显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南、西三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71357664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5元,保全费人民币1623.4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马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