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373号
申请人: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NNL141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长新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亚,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71357664Y,,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南、西三环******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