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3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NNL141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长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71357664Y,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南、西三环东8幢1层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15日,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万润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三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