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91民初1321号
原告: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西路**隆安星河华居****。
法定代表人:陈跃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现伟、蒋为国,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小国,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淦楷公司)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五龙沟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现伟、蒋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淦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8982.91元,并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7日为50338.92元,本息暂合计为889321.8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因建设“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于2018年12月份与中标单位原告淦楷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经过包工包料积极施工,工程已经于2019年2月20日竣工并于3月15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审核结算,审核单位出具审定结论为,该工程金额838982.91元,审核单位出具了《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以上款项经多次讨要,被告均推诿。现诉诸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未到庭答辩。
原告淦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第一组:1、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工程成交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因建设“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于2018年12月份与中标单位原告淦楷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等条款。第二组:1、交工验收报告;2、竣工验收说明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经过包工包料积极施工,工程于2019年2月20日竣工并于3月15日验收合格。验收报告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说明。竣工验收说明中明确表述“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已按原招标时设计图纸内容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第三组:1、建设工程结算书一份。2、竣工结算审核书一份。证明:2019年5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审核结算,审核单位出具审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为838982.91元,审核单位出具了《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第四组:1、结算拨款申请。2、工程项目拨款申请表。证明:原告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就提出了拨款申请,2019年10月11日被告就同意支付,至今不予拨款。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融资损失。仅仅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利息已经4万元以上。第五组:1、财产保全裁定。2、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明: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淦楷公司经过招投标,于2018年12月份与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淦楷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建设“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等条款。其中第九条付款方法约定:本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7%,竣工验收并进行竣工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具体付款时间均为达到付款节点后10天内支付完毕。第十三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时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至保修期满,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在10日内将保修金支付给承包方。合同签订后,经过原告施工,工程于2019年2月20日竣工并于3月15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审核结算,于2019年5月28日确定施工工程总价款为838982.91元,审核单位出具了《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项目室外工程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以上款项经原告申请付款,被告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的结算及时支付给原告工程款项。合同约定工程决算总价的97%以及剩余质保金的3%均应按付款节点后10天内支付完毕,现被告已逾期至今仍未付款,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因逾期支付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8982.91元和因该款产生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本案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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