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0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泽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门镇王城大道以西迎宾路王山村一排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FCBX13。
法定代表人:张心国,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华居6幢3-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JE5LX9。
法定代表人:许国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许国徽,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泽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国徽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豫031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国徽银行存款265333.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泽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泽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淦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国徽的银行存款265333.2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及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