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终3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顺河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负责看管场地,案涉人身损害发生于***在该施工工地期间,故应进一步查明***是否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以确定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和培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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