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9033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龙,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顺河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3218D。
法定代表人:郭继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以其出院时间太短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新亚